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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立民终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吴线荣与河南省亚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亚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吴线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亚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政四街4号3106号。法定代表人张新亚,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线荣。上诉人河南省亚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线荣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613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经营地已于2014年5月搬迁至郑东新区商务外环23号中科金座22层,金水区政四街已经不是经营场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答辩称,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及被答辩人出具收据的地点均在政四街,且立案时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被答辩人的住所地在金水区政四街,原审人民法院已经依法查封了被答辩人的一处房产,如案件被移送必将增加诉讼成本、浪费司法资源。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因上诉人的营业执照显示其住所为郑州市金水区政四街4号3106号,在原审人民法院辖区,原审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文超审 判 员  邓湘宁代理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闫沛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