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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汀执行字第1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长汀鑫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劳勃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汀鑫港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劳勃特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汀执行字第1461号申请执行人长汀鑫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法定代表人杜元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秉志,福建先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劳勃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法定代表人:钟强宏,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汀鑫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劳勃特科技有限公司【(2014)汀民初字第1744号民事调解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263586.66元,现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汀执行字第14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