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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湖北金福祥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正博革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金福祥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正博革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180号原告湖北金福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郢中镇西环路36号。组织机构代码59421974-6。法定代表人涂元福,董事长。被告湖北正博革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金福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正博革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金福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金福祥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金福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湖北金福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正全审 判 员  张开义人民陪审员  陈 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