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来凤执字第003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来凤农商银行与吴大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大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来凤执字第00384-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凤农商银行),住所地:来凤县翔凤镇解放路211号。法定代表人:刘志会,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通平,来凤农商银行职工。被执行人吴大学,男,苗族,生于1972年9月25日,湖北省来凤县人。关于申请执行人来凤农商银行与被执行人吴大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吴大学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号为(2012)鄂来凤民初字第01890号关于原告来凤农商银行诉被告吴大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勤代理审判员 张明勇人民陪审员 陈龙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昌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