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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滦民初字第86号原告张某,现住滦南县。委托代理人何宝英,住滦南县。被告刘某甲,现住滦县。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翠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刘某乙。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原告为了孩子总是一忍再忍,但被告对原告还是漠不关心,原告自2014年9月回娘家居住至今,被告也未曾接叫原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抚养权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没打架也没生气,前几天原告还回来住几天又走了。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和被告刘某甲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长女刘某乙。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因性格不合及家庭琐事,时有矛盾发生。2014年3月开始原告在滦南县上班,初期还能经常回家,后来便常住娘家。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抚养权依法裁判。上述认定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及相关证据予���证实并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和被告刘某甲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原告张某并没有充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且双方自由恋爱,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为了孩子离婚问题更应慎重考虑,珍惜夫妻感情。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翠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馥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