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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执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吕明、吕明刚与茅箭区火车站丰美佳橱柜经营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0018号茅箭区火车站丰美佳橱柜经营部:你(单位)与吕明、吕明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张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张劳人仲(2014)裁字第7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未能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附:一、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指:1、茅箭区火车站丰美佳橱柜经营部支付吕明、吕明刚425480元。2、茅箭区火车站丰美佳橱柜经营部支付吕兴华配偶抚恤金72000元,支付吕兴华母亲抚恤金22500元。承担执行费7600元。二、强制执行指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抗拒执行的进行拘留。对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妨害执行的视情节追究刑事责任。全称: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账号:22×××77开户行:十堰农行源园支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