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徐茂芳、徐茂英等与徐茂瑞、徐茂启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茂芳,徐茂英,徐茂花,徐茂云,徐茂瑞,徐茂启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426号原告:徐茂芳,农民。原告:徐茂英,农民。原告:徐茂花,农民。原告:徐茂云,农民。被告:徐茂瑞,农民。被告:徐茂启,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茂芳、徐茂英、徐茂花、徐茂云诉被告徐茂瑞、徐茂启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茂芳、徐茂英、徐茂花、徐茂云以与被告徐茂瑞、徐茂启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茂芳、徐茂英、徐茂花、徐茂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40元,减半收取1870元,由原告徐茂芳、徐茂英、徐茂花、徐茂云每人负担307.50,被告徐茂瑞、徐茂启每人负担320元。审判员 陈祥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阚宝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