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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徐茂芳、徐茂英等与徐茂瑞、徐茂启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茂芳,徐茂英,徐茂花,徐茂云,徐茂瑞,徐茂启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426号原告:徐茂芳,农民。原告:徐茂英,农民。原告:徐茂花,农民。原告:徐茂云,农民。被告:徐茂瑞,农民。被告:徐茂启,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茂芳、徐茂英、徐茂花、徐茂云诉被告徐茂瑞、徐茂启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茂芳、徐茂英、徐茂花、徐茂云以与被告徐茂瑞、徐茂启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茂芳、徐茂英、徐茂花、徐茂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40元,减半收取1870元,由原告徐茂芳、徐茂英、徐茂花、徐茂云每人负担307.50,被告徐茂瑞、徐茂启每人负担320元。审判员  陈祥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阚宝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