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娄星民立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鑫海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沈阳人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鑫海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沈阳人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娄星民立初字第14号原告马鞍山市鑫海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启湖,该公司董事长。住址: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湖西南路155号。被告沈阳人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飚,该公司总经理。住址:沈阳市沈河区榆树屯街21号。原告马鞍山市鑫海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人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沈阳人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答辩认为:原、被告所签《工业品买卖合同》第三条约定:交货地点为湖南华夌涟源钢铁有限公司,故合同履行地应为娄底市娄星区,娄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请求依法驳回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起诉,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所签《工业品买卖合同》第三条明确约定:交货地点为湖南华夌涟源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因湖南华夌涟源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娄底市娄星区,故娄底市娄星区应为合同履行地,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沈阳人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沈阳人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谭建农二0一五年元月十九日书记员 付 来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