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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民初字第06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房某某与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某某,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6590号原告房某某。被告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某某诉被告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房某某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经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艳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彦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