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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执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马莉申请执行延安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莉,延安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中执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马莉,女,汉族,1976年8月4日出生。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甘谷驿采油厂职工,现住延长县七里村镇街道办事处第二社区吴家山。被执行人延安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中益嘉汇酒店15楼。法定代表人刘治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安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的(2013)延仲裁字第069号裁决书,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延安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马莉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507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49元(2014年4月12日至2014年11月24日)、仲裁费216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72元。现被执行人延安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将执行款11560元全部予以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有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仲裁委员会作出(2013)延仲裁字第069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艾拥政执行员  闫明明执行员  孙献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新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