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行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尹绪仓与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绪仓,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初字第43号原告尹绪仓,男,1944年9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张立曼,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115号。法定代表人谭玉梅,局长。委托代理人周梓岩,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王晔,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干部。原告尹绪仓不服被告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诉讼期间,原告尹绪仓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尹绪仓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绪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尹绪仓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冒智桥人民陪审员 付希萍人民陪审员 许子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