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民初字第6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胡新民与郑萍、朱海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新民,郑萍,朱海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6025-1号原告胡新民,男,1967年7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刘金祥,银川市兴庆区玉皇阁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萍,女,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朱海英,女,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胡新民与被告郑萍、朱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发现案情复杂,不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蒋维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唐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