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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民初字第6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胡新民与郑萍、朱海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新民,郑萍,朱海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6025-1号原告胡新民,男,1967年7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刘金祥,银川市兴庆区玉皇阁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萍,女,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朱海英,女,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胡新民与被告郑萍、朱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发现案情复杂,不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蒋维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唐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