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民四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王长兴、聂桂香、王艳霞、王梓宇与韩小亮、王长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兴,聂桂香,王艳霞,王梓宇,韩小亮,王永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四初字第189号原告王长兴,男,196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聂桂香,女,196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王艳霞,女,198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梓宇,男,201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王艳霞,女,198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长生,山东众成仁和(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宗禄,山东众成仁和(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小亮,男,198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永胜,男,198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聂士善,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兵圣路15号。负责人王新,该单位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辉,山东龙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兴、聂桂香、王艳霞、王梓宇诉被告韩小亮、王长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兴、聂桂香、王艳霞、王梓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42元,减半收取5621元,由四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亚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