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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灞执字第01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李成崇与赵春山、兰州园汇通物流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崇,赵春山,兰州园汇通物流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灞执字第01318号申请执行人李成崇,男,196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春山,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兰州园汇通物流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申请执行人李成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12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春山、兰州园汇通物流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支付案件款227345.1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在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本院委托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灞执字第01318号案委托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党鹏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