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执民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良康与钱幸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良康,钱幸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陈良康。被执行人钱幸杰。本院在执行陈良康与钱幸杰(2015)舟定执民字第11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钱幸杰已有其他案件正在本院执行中,一时无法处置完毕,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被执行的财产,并同意待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处置完毕在优先受偿完毕后,再参与分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111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俞鼎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