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执字第96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20-10-16
案件名称
高正亮与上海大珏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高正亮;上海大珏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闵执字第96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正亮,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被执行人上海大珏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于豪声,总经理。原告高正亮与被告上海大珏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的(2014)闵民五(民)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告上海大珏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高正亮款项10,224.72元。案件受理费2,825.60元,减半计收1,412.80元,由原告高正亮负担1,384.99元,被告上海大珏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27.81元。因义务人上海大珏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权利人高正亮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大珏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上海大珏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未到庭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6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上海大珏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300元,并依法冻结该银行账户。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有关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上海大珏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下其他银行存款、车辆、房屋、股票等财产。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目前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本院认为,根据上述执行情况,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闵民五(民)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主文中除已执行到位人民币6,300元外,余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俞海斌审 判 员 徐 强代理审判员 彭 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袁 辰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