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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执字第0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吴兰武与许春凯、许春花、许云、陈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兰武,许春凯,许春花,许云,陈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泗执字第00045-1号申请执行人:吴兰武。被执行人:许春凯。被执行人:许春花。被执行人:许云。被执行人:陈杰。申请执行人吴兰武因被执行人许春凯、许春花、许云、陈杰不履行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4)泗民一初字第0212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按照相应的判决书的规定,被执行人许春凯、许春花、许云、陈杰应该偿还申请执行人吴兰武借款4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4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2月28日作出(2015)泗执字第00045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陈杰在中国农业银行泗县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账户中存款27000元予以冻结。现被执行人许春凯完全履行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第三十二条的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执行人陈杰在中国农业银行泗县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账户中存款27000元的冻结。执行费430元,由被执行人许春凯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殷   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妍(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