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番法民二初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何伟强、冯炎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何伟强,冯炎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番法民二初字第124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住所地。负责人:卢伟军,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柯伟龙,系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丽英,系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伟强,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冯炎娇,住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诉被告何伟强、冯炎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的撤诉申请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96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晓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沈志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