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稷执字第2014-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任贵旺与被执行人张海平、张克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拘留决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5)稷执字第2014-172号被拘留人张海平,男,1977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任贵旺与被执行人张海平、张克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海平拒绝报告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张海平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琦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