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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行监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郑福昌与密云县河南寨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决定再审审查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5)三中行监字第00051号郑福昌:你因诉密云县河南寨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决定一案,不服本院(2014)三中行终字第0133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理由为:一、申请人因养殖家畜家禽需要而建设的房屋,属于农用设施,并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原判认定的是“根据当事人执行的《城市规划法》以及《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相关规定,郑福昌进行建设时亦应经过规划主管部门批准”错误。二、根据申请人在原审提交的多项文件规定,申请人在承包荒滩建畜牧养殖农用地设施无须办理乡村规划许可证。三、申请人被拆房屋属于历史遗留问题,被申请人对本案的处理方式错误。四、原判对被申请人镇政府明显违反法定程序行为未予认定。请求:法院再审本案。经本院复查认为,无论根据1990年4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规划法》或是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还是现行的《城乡规划法》或是《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相关规定,在规划区进行新建、扩建或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活动,均需遵守规划行政管理。据此,本案中,郑福昌未经规划许可建设涉案房屋属违法行为,鉴于其违法行为一直持续至被查处时,河南寨镇政府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其进行查处并无不当。因此,郑福昌所提涉案房屋属农用设施无需办理规划许可,河南寨镇政府不应适用《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进行查处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你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