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商外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新华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志明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新华发集团有限公司,徐志明,张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商外初字第72号原告江苏新华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临港街道镇澄路1299路。法定代表人孙志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军,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志明,男,1958年9月30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毅琳,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斌,男,汉族,1960年2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新华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志明、第三人张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新华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志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新华发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新华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徐志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900元,由原告江苏新华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胜审 判 员 姜 欣代理审判员 陆红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文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