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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白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成都双龙科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成都龙皓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双龙科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成都龙皓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白民初字第235号原告成都双龙科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定代表人李茂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宏图,四川致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龙皓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庞永湖,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双龙科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龙皓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双龙科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美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