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子长民初字第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子长民初字第00358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15日以希望暂缓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南烨冰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人民陪审员 杨平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