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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中民一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湖南省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建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建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中民一初字第28号原告湖南省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东县两市镇图书城A11栋3-4号。法定代表人谢培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昌岩(特别授权),鹤城区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汤爱民(特别授权),1958年10月10日,该公司项目负责人。被告湖南建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辰溪县辰阳镇先锋路。法定代表人张发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华(特别授权),江苏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凤启,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建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省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自愿、合法,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1266元减半收取145633元,由原告湖南省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冷旗帜审 判 员  欧晓林人民陪审员  蒋鹏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向玉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