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芦法民一初字第1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柒志根与王珍、罗增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柒志根,王珍,罗增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芦法民一初字第1345号原告柒志根,男,196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辉,株洲市芦淞区芦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立案,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代为提起反诉或上诉。被告王珍,女,198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罗增荣,女,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贺涤飞,湖南一星(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营业部。委托代理人唐尧,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调查、提供证据,出庭,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代为和解,签署诉讼文书,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本院在审理原告柒志根诉被告王珍、罗增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柒志根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珍、罗增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营业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柒志根在本案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柒志根撤回对被告王珍、罗增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营业部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55元,由原告柒志根承担。审 判 长 杨兴华人民陪审员 易新能人民陪审员 沈顺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颜艳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