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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执字第3718-1、37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北京博泰典当有限公司与杨德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博泰典当有限公司,杨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3718-1、3719-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博泰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南大街140号都市新明基宾馆一层。法定代表人王志明,总经理。被执行人杨德,男,1951年6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北京博泰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德典当合同纠纷二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东民初字第00777、0077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德至今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杨德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德购买的位于北京市××区嘉裕苑×幢×座××的房屋,本院于2014年6月委托北京华源国际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评估价为人民币4810700元,经委托北京亚特兰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该标的,两次均因无人竞买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北京博泰典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同意以第二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人民币4570165元接受拍卖财产,将该财产交其抵债。截至2014年10月25日被执行人杨德总计欠申请执行人北京博泰典当有限公司人民币10104225元,因申请执行人北京博泰典当有限公司同意以上述流拍的财产折抵部分债权人民币4570165元,应由被执行人负担的评估费、实际拍卖费用、执行费总计74720元,申请执行人北京博泰典当有限公司自愿为其垫付并已交至法院。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登记在被执行人杨德名下位于北京市××区嘉裕苑×幢×座××的房屋所有权归申请执行人北京博泰典当有限公司所有。二、解除本院对北京市××区嘉裕苑×幢×座××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赵祥均审 判 员  幸浩辉代理审判员  王相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曹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