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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园商初字第03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苏州锐奥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陈忠汉、侯育珍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锐奥房产经纪有限公司,陈忠汉,侯育珍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园商初字第03265号原告苏州锐奥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琼姬路66号澳韵花园31幢1室。法定代表人黄月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青峰,江苏正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忠汉。被告侯育珍。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锐奥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忠汉、侯育珍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锐奥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忠汉、侯育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锐奥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锐奥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忠汉、侯育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为88元,由原告苏州锐奥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戈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戴静第页共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