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李素芳与付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芳,付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723号原告李素芳。被告付琼。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素芳诉被告付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素芳于2015年1月1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付琼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由行使民事处分权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素芳撤回对被告付琼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素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