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新民初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李素芳与付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芳,付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723号原告李素芳。被告付琼。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素芳诉被告付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素芳于2015年1月1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付琼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由行使民事处分权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素芳撤回对被告付琼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素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