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珲民管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管初字第1号原告:张某某,女,住珲春市。被告:韩某某,男,住汪清县。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被告韩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汪清县人民法院管辖,故要求将此案移送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本案被告韩某某住所地为汪清县,应由汪清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韩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 强审判员 金帅龙审判员 张晔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双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