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桓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山东桓台福鑫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桓台福鑫机械厂,新疆华纺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桓台福鑫机械厂。被执行人:新疆华纺纺织有限公司。山东桓台福鑫机械厂与新疆华纺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4)桓商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新疆华纺纺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桓台福鑫机械厂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立案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4)桓商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 军审判员 徐 亮审判员 张拥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