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二初字第10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某纸业(深圳)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与南宁市某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某印刷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纸业(深圳)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南宁市某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某印刷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某投资有限公司,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二初字第1039-2号原告某纸业(深圳)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岑某。被告南宁市某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被告广西某印刷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被告广西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被告何某。本院于2014年12月28日作出(2014)西民二初字第XXXX号诉讼保全的裁定,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南宁市某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3033051.84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二、解除对原告某纸业(深圳)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名下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3033051.84元的冻结。审判员 郭 之 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