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0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淑英,王海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淑英,王海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0573号原告重庆市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76号,组织机构代码:62200590-6。法定代表人张书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静,女,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双龙镇正街1组75号。被告高淑英,女,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王海刁,男,住址同被告高淑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淑英、王海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市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飞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