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堡民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堡民初字第00072号原告任某某,女,1986年4月22日生,汉族,居民。被告辛某某,男,1984年9月2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任某某与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某承担。审判员 牛鹏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慕晓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