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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堡民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堡民初字第00072号原告任某某,女,1986年4月22日生,汉族,居民。被告辛某某,男,1984年9月2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任某某与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某承担。审判员  牛鹏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慕晓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