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麦润当与陈志荣、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润当,陈志荣,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分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建设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355号原告麦润当,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661X。委托代理人何源强,系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志辉,系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志荣,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541X。被告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注册号:(分)×××。负责人单许生。委托代理人贺文斌,系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建设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组织机构代码:××。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麦润当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谭国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