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陈小妹与徐根舟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妹,徐根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728号申请执行人陈小妹,女,1949年2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徐根舟,男,1940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执行(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8820号原告陈小妹诉被告徐根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徐根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小妹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882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建国审 判 员 周 琦代理审判员 谈晓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远附:相关法律条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