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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行监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金淑华与密云县河南寨镇人民政府限期拆除决定再审审查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5)三中行监字第00053号金淑华:你因诉密云县河南寨镇人民政府限期拆除决定一案,不服本院(2014)三中行终字第013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理由为:一、申请人因林果业生产管理和养殖家畜家禽需要而建设的房屋,属于农用设施,原判认定的是“根据当事人执行的《城市规划法》以及《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相关规定,金淑华进行建设时亦应经过规划主管部门批准”错误。二、申请人在承包果园内建设农业生产设施,已收到过行政处罚,依法不应当再次处罚。三、原判对被申请人镇政府明显违反法定程序行为未予认定。请求:法院再审本案。经本院复查认为,结合申请再审人的再审请求的要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四点:一是关于金淑华提出的其建设行为发生时执行的是《城市规划法》,河南寨镇政府不应适用《城乡规划法》规范其建房行为的主张。本院认为,根据当时执行的《城市规划法》以及《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相关规定,金淑华进行建设时亦应经过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而金淑华并不能出具相关批准手续,其建房时未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房的行为即属违法行为,且这种违法状态一直持续到《城乡规划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后,而《城乡规划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仍延续规定了规划行政许可制度,金淑华未经规划行政许可建房仍属违法行为。鉴于上述新旧法律规范对金淑华违法行为的定性相同,河南寨镇政府适用《城乡规划法》对其行为进行定性并查处并无不当,金淑华该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是关于金淑华提出的涉案房屋属农用设施,无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主张。本院认为,无论根据金淑华建房时有效的《城市规划法》、《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还是根据此后出台的《城乡规划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相关规定,在规划区进行新建、扩建或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活动,均需遵守规划行政管理,金淑华所引用的《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主要针对设施农用地的用地管理,而非规划管理,且该通知亦要求设施农用地应当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故金淑华该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三是关于金淑华提出的密云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已针对涉案房屋适用《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作出过限期拆除通知,河南寨镇政府不应再次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主张。本院认为,河南寨镇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所赋予的职权,适用该法作出被诉限期拆除决定,与密云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适用《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作出限期拆除通知并不属于同一行政管理领域。金淑华该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四是关于金淑华提出的河南寨镇政府违反法定程序的主张。本院认为,河南寨镇政府所作调查笔录中虽无金淑华签字,但是该镇政府提供了金淑华拒绝签字的视频资料;团结村村庄规划制定合法与否并非本案审查范围;河南寨镇政府向金淑华进行调查询问时,已询问其建设涉案房屋是否取得审批手续,并允许其进行陈述申辩。金淑华该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你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