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白民初字第06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魏宏和诉被告建平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宏和,建平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白民初字第06142号原告魏宏和,男,1985年4月2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宁城县八里罕镇。委托代理人杜志国,辽宁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建平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少武。原告魏宏和与被告建平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4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宏和撤回对被告建平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70元,由原告魏宏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董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