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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澄徐民初字第0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谭龙发与单凤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龙发,单凤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澄徐民初字第0489号原告谭龙发。委托代理人江玉建,江阴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单凤银。原告谭龙发诉被告单凤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龙发及其委托代理人江玉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单凤银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龙发诉称:他和被告单凤银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4月13日,单凤银因经营生意缺少资金,向他借款15万元,承诺于2013年6月底归还,若到期未还清,愿意承担每万元每天30元的违约金,但借款期限届满后,单凤银至今分文未还。请求判令单凤银立即归还借款15万元,并承担违约金(按每万每天30元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本案诉讼费、代理费、调查费、差旅费由单凤银全额承担。被告单凤银未作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单凤银分多次共向谭龙发借款15万元,并于2013年4月13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由单凤银(借款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向谭龙发(出借方)借款人民币拾伍万元,于2013年6月底还清,如到期未还清,则自愿承担每天每万30元的违约金。后因单凤银未归还借款,谭龙发遂于2014年8月22日具状起诉来院。审理中,谭龙发明确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15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应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违约金,并放弃关于代理费、调查费、差旅费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由借条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1、被告单凤银向原告谭龙发借款15万元,有借条为凭,本院对借款事实予以确认,单凤银未向本院提供不存在借款或借款已经清偿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单凤银对借款15万元应负归还之责。2、关于违约金。按照2013年4月13日借条的约定,若单凤银未能在2013年6月底前还清借款,应承担违约金,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标准,审理中谭龙发主张以借款本金15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3、谭龙发自愿放弃关于代理费、调查费、差旅费的诉讼请求,属自主处分自身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单凤银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和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怠于行使自己的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单凤银应归还谭龙发借款15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3年7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违约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谭龙发。二、驳回谭龙发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330元,合计3630元(谭龙发已预交),由单凤银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谭龙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康晓光代理审判员  施君晟人民陪审员  赵永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晓寅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