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管异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黄世超与经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世超,经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管异初字第00022号原告黄世超,男,汉族,1988年11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经纬,女,汉族,1983年10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原告黄世超与被告经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纬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纬于2010年起在重庆市南岸区居住至今,该地点应属于经纬的经常居住地,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黄世超辩称,由于经纬的经常居住地已变更为重庆市南岸区,故请求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经纬于2014年6月9日向黄世超出具欠条一张,其中载明:欠黄世超37000元(叁万柒仟元),一个月归还。另查明,经纬的经常居住地位于重庆市南岸区亚太商谷13栋3308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现查明经纬的经常居住地位于重庆市南岸区,且黄世超对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南岸区法院审理并无异议,经纬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龙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柯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