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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港商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无锡天马轴承有限公司与江阴市湖成塑料电器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天马轴承有限公司,江阴市湖成塑料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港商初字第6号原告无锡天马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张泾锡港西路128号。法定代表人是天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栋,无锡市锡山区查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阴市湖成塑料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马镇环镇北路15号。法定代表人黄燕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凤兴、张磊,江阴市霞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天马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马公司)诉被告江阴市湖成塑料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马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天马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湖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亦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马公司撤回对被告湖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天马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 一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超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