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环民初字第2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徐XX与被告丛XX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XX,丛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环民初字第2802号原告徐XX,男。被告丛XX,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X与被告丛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XX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晓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