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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执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唐某某、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某某,唐某某,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52-2号申请执行人金某某,女,汉族,1960年11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高安市。被执行人唐某某,男,196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执行人潘某某,女,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我院执行的金某某与唐某某、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该案的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08)长中民二初字第0050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执行中本院查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唐某某在浏阳市天龙出口礼花厂的全部股权、浏阳市天龙出口礼花厂面积为5507.75平方米的厂房(房屋产权证号000357**)、唐某某所有的浏阳市淮川人民东路正圆一号楼3楼住房(产权证号00029851,面积172平方米)及车库(产权证号00029840,面积24.38平方米),现在上述查封都即将过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唐某某在浏阳市天龙出口礼花厂的全部股权。查封浏阳市天龙出口礼花厂面积为5507.75平方米的厂房(房屋产权证号000357**),查封期限为2年,即自2015年3月6日至2017年3月6日。查封唐某某所有的浏阳市淮川人民东路正圆一号楼3楼住房(产权证号00029851,面积172平方米)及车库(产权证号00029840,面积24.38平方米),查封期限为2年,即自2015年1月25日至2017年1月25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建审判员 丁 斌审判员 陈茂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雪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