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一初字第1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支行与唐德鸿、陈晓梅、唐桦、陈春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支行,唐德鸿,陈晓梅,唐桦,陈春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一初字第144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支行,住所地金石镇解放路65号。法定代表人王泽勋,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湘佳,新宁县马头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德鸿,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新宁县人,汉族。被告陈晓梅,女,汉族,1971年2月25日出生,新宁县人。系唐德鸿之妻。被告唐桦,男,汉族,1964年4月20日出生,新宁县人。被告陈春珍,男,汉族,1968年1月24日出生,新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支行与被告唐德鸿、陈晓梅、唐桦、陈春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支行于2015年1月19日因被告自愿还款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异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芳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