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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刑终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葛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当事人

葛某;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刑终字第00046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葛某,无职业。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10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5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葛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14)鄂武昌刑初字第01128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葛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葛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葛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葛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葛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葛某撤回上诉。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4)鄂武昌刑初字第0112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 琳审 判 员  刘永祥代理审判员  孔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