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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二初字第000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吴二坤诉张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二坤,张峰,罗珏,信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二初字第00062-1号原告:吴二坤,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镇工农中路274-129户,身份证号342124197106190016。原告:张峰,男,198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董老寨村新张郢16户,身份证号:341227198101170815。原告:罗珏,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马店镇大罗行政村大罗自然村123号,身份证号:342124197510174915。被告:信涛,男,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颍上南路336号天瑞山庄逸馨苑9号楼104。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二坤、张峰、罗珏诉被告信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二坤、张峰、罗珏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信涛名下,坐落在阜阳市开发区颍上南路336#天瑞山庄逸馨苑9#楼104住房一套,房地权证阜字第20100211**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吴二坤、张峰、罗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信涛名下的房产一套(坐落在阜阳市开发区颍上南路336#天瑞山庄逸馨苑9#楼104住房一套,房地权证阜字第20100211**号)。二、查封原告吴二坤所有的房产一套(坐落在涡阳县向阳中路东侧,房权证皖涡字第40211**号)。三、查封原告张峰所有的房产一套(坐落在涡阳县站前东路北侧,房地权证涡字第3122**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杰审 判 员  庞媛媛人民陪审员  魏 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显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