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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刑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27

案件名称

陈锋、莫永青、刘永东、陈通、陈盛禄、赵振、肖聪、陈韶辉、叶青来、万鹏、万露、朱玲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刑执字第1号被执行人:陈锋,男,汉族,1973年6月6日生。被执行人:莫永青,男,汉族,1982年4月17日生。被执行人:刘永东,男,汉族,1979年9月26日生。被执行人:陈通,男,汉族,1985年8月18日生。被执行人:陈盛禄,男,1956年5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振,男,1989年1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肖聪,男,1962年8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韶辉,男,1973年8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叶青来,男,1987年4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万鹏,男,1988年9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万露,女,1989年3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朱玲,女,1985年9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锋、莫永青、刘永东、陈通、陈盛禄、赵振、肖聪、陈韶辉、叶青来、万鹏、万露、朱玲未履行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4)洪刑一终字第167号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锋、莫永青、刘永东、陈通、陈盛禄、赵振、肖聪、陈韶辉、叶青来、万鹏、万露、朱玲存款及收入人民币203.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米 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清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