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阮仁东与王锋伟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仁东,王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阮仁东,男,1959年5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王锋伟,男,1982年1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上列当事人之间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三(民)初字第29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阮仁东于2014年12月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王锋伟给付欠款5300元,诉讼费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产交易中心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1月12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底前给付2700元,余款于2015年3月起,每月给付300元,直至清偿止。综上,本案现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暂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三(民)初字第2938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凤杰审判员 金 涛审判员 顾红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志忠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