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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商终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常熟佳铸太阳能电池有限公司与苏州泰岳太阳能玻璃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熟佳铸太阳能电池有限公司,苏州泰岳太阳能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商终字第000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常熟佳铸太阳能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法定代表人罗晓烈,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泰岳太阳能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辛庄工业园B区。法定代表人樊越军,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常熟佳铸太阳能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铸太阳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泰岳太阳能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泰岳玻璃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4)熟商初字第05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佳铸太阳能公司一审诉称:2009年4月苏州天益拍卖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拍卖行有限公司、苏州浩天拍卖有限公司在江苏经济报等报纸联合发布拍卖公告,对佳铸太阳能公司位于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土地总面积27529平方米、房屋合计建筑面积10029.29平方米)进行拍卖。2009年5月6日,苏州天益拍卖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拍卖行有限公司、苏州浩天拍卖有限公司在常熟市开元大道2号中江写字楼4楼举行拍卖会,苏州泰岳玻璃公司当天参加竞拍,苏州天益拍卖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拍卖行有限公司、苏州浩天拍卖有限公司与苏州泰岳玻璃公司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佳铸太阳能公司认为:苏州天益拍卖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拍卖行有限公司、苏州浩天拍卖有限公司对佳铸太阳能公司资产拍卖前未经有效评估,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告财产必须通过估价机构依法估价后才能进行财产拍卖。苏州天益拍卖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拍卖行有限公司、苏州浩天拍卖有限公司没有依据有效的评估报告进行拍卖属违反了上述规定,苏州天益拍卖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拍卖行有限公司、苏州浩天拍卖有限公司存在过错。苏州天益拍卖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拍卖行有限公司、苏州浩天拍卖有限公司在拍卖过程中任意指定保留价,严重违反拍卖程序规定,也损害了佳铸太阳能公司资产权益。在拍卖中,仅有一名竞买人的身份参与竞拍,违反了拍卖法关于公开竞价及价高者得等拍卖规定。综上佳铸太阳能公司认为苏州天益拍卖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拍卖行有限公司、苏州浩天拍卖有限公司作为专业的拍卖机构,却在拍卖活动中严重违反相关拍卖法律规则及程序,背弃诚实守信的原则,苏州泰岳玻璃公司仅一名竞买人的身份参与竞拍更是对拍卖基本竞价规则的违背。本次拍卖活动,是对佳铸太阳能公司资产的非法处分,致使佳铸太阳能公司的资产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当赔偿佳铸太阳能公司经济损失。佳铸太阳能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苏州泰岳玻璃公司赔偿佳铸太阳能公司经济损失40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苏州泰岳玻璃公司一审答辩称:樊越军、谷某某是苏州泰岳玻璃公司的股东,2013年10月24日樊越军、谷某某从天津泰岳玻璃有限公司购买了苏州泰岳太阳能玻璃有限公司,所有的手续都是通过国家相关部门审批办理的,泰岳玻璃公司与佳铸太阳能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不存在任何往来和任何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28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受理了(2007)熟民一初字第3371号江苏环湖宏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佳铸太阳能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案件,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949937元。2008年1月19日常熟市人民法院按规定将查封的佳铸太阳能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等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委托苏州天元不动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苏州中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苏州天元不动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结论为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为人民币6937308元,评估报告有效期为十个月;苏州中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结论为房产等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评估价值为8471578元,评估报告有效期为一年。2008年3月24日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2008)熟民一执字第0181-1号民事裁定拍卖常熟佳铸太阳能电池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经法定程序进行三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购买而未能变现。2008年9月10日常熟法院作出(2008)熟民一执字第0181号变卖公告变卖佳铸太阳能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但在规定期限内无人买受。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日作出(2008)熟民一执字第0181号民事裁定终结该案件的执行,但实际并未办理解除查封手续。2009年2月26日申请执行人江苏环湖宏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对佳铸太阳能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恢复执行,2009年3月2日常熟市人民法院恢复对该案件的执行。在重新启动的第二轮执行程序中,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1日委托苏州天益拍卖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拍卖行有限公司、苏州浩天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执行案件中所涉佳铸太阳能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进行联合拍卖。苏州天益拍卖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拍卖行有限公司、苏州浩天拍卖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后,于2009年3月14日分别在江苏经济报、昆山日报、常熟日报刊登了联合拍卖公告,定于2009年3月30日在苏州天益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厅举行拍卖会。因无人登记竞拍而流拍。后苏州天益拍卖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拍卖行有限公司、苏州浩天拍卖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1日再次在江苏经济报、昆山日报、常熟日报刊登了联合拍卖公告,定于2009年4月17日在苏州天益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厅举行拍卖会。因无人登记竞拍而流拍。苏州天益拍卖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拍卖行有限公司、苏州浩天拍卖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20日第三次在江苏经济报、昆山日报、常熟日报刊登了联合拍卖公告,定于2009年5月6日在苏州天益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厅举行拍卖会。参拍登记者为两位,一位是苏州泰岳玻璃公司(公司地址常熟市辛庄镇辛中村,法定代表人董学通),另一位是李海龙(男,1984年3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址山西省浑源县蔡村镇蔡村村17号)。竞买人苏州泰岳玻璃公司于2009年5月5日以转账方式向苏州天益拍卖有限公司缴纳了保证金150万元,李海龙于2009年5月5日以本票方式向苏州天益拍卖有限公司缴纳了保证金150万元。2009年5月6日常熟市人民法院鉴定科的工作人员、竞买人以及佳铸太阳能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晓烈均参加了拍卖会,法院鉴定科的工作人员当场拆封底价函,明确拍卖底价是950万元,低于底价不得成交。当天苏州泰岳玻璃公司以950万元拍得佳铸太阳能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和厂房等地上附着物,并与苏州天益拍卖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拍卖行有限公司、苏州浩天拍卖有限公司签署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原审法院另查明:2008年6月23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受理了(2008)熟民一初字第1373号常熟市永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佳铸太阳能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案件,执行标的为392203.43元。2008年7月11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受理(2008)苏中民二终字第0376号苏州荣亚自动化机械厂与佳铸太阳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案件,执行标的为106013.20元。2008年9月23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受理(2008)熟民一初字第2584号贾祖康与佳铸太阳能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和(2008)熟民一初字第2855号戴乾兴与佳铸太阳能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的执行案件,执行标的分别为15088元和65724.32元。在常熟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2009年2月20日至2月26日常熟市永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戴乾兴、贾祖康、苏州荣亚自动化机械厂分别提出申请恢复对佳铸太阳能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执行。2009年10月21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受理了(2009)苏中民一再终字第0010号常熟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与佳铸太阳能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的执行案件,执行标的为224315元。2011年常熟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常熟市长发铝业有限公司与佳铸太阳能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的执行案件,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0万元。至2011年6月6日止拍卖所得价款950万元,扣除支付佳铸太阳能公司所涉民事案件的执行款和其他相关费用后,剩余款4711167.98元已全部发还佳铸太阳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罗晓烈。在上述财产执行拍卖完成后,2009年6月4日常熟市常诚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受佳铸太阳能公司委托,出具《常熟佳铸太阳能电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辛庄镇辛中村房地产价值估价报告》,其中对房产的评估价值为9990000元,对土地的评估价值为8417200元,合计18407200元。佳铸太阳能公司于2011年5月5日以执行错误为由,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常熟市人民法院逾期未作决定,佳铸太阳能公司于2011年9月13日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常熟市人民法院赔偿因执行错误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8907200元。本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赔偿委员会决定书,认为:……三、关于竞买人是否违法的问题。在恢复执行过程中,2009年5月6日第三次拍卖中的两竞买人分别为苏州泰岳玻璃公司和李海龙。现查明李海龙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为天津泰岳玻璃有限公司,而天津泰岳玻璃有限公司系苏州泰岳玻璃公司的全资股东。拍卖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二者之间存在恶意串通并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六、关于评估报告的问题。常熟法院在恢复执行程序中,拍卖所依据的评估报告中土地评估报告已过有效使用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佳铸太阳能公司财产的拍卖行为不存在财产价值较低或者可依照通常方法容易定价或者双方当事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情形,必须通过估价机构依法估价后才能进行财产拍卖。而常熟市人民法院在恢复执行程序中,委托拍卖时所依据的苏州天元不动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2008年3月14日出具的土地使用权评估报告已过有效使用期限,该评估结果有效使用期限为:以2008年3月14日为估价基准日起十个月内,即有效期至2009年1月13日止。而常熟市法院恢复执行时间为2009年3月2日,其时土地使用权评估报告已超过有效期限。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过程中,被拍卖财产的评估价值仅是作为拍卖财产时确定保留价的参考数据,而非拍卖后变现的最终价值。佳铸太阳能公司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交了其委托常熟市常诚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价值评估报告,即使以该报告的评估结论,佳铸太阳能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以评估总价18407200元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规定,第三次拍卖的最低保留价可确定为942万元,而常熟市人民法院在对佳铸太阳能公司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执行中,第三次拍卖时所确定的拍卖保留价为950万元,已高于上述最低保留价。因此尽管常熟法院组织拍卖佳铸太阳能公司土地使用权存在瑕疵,但是因使用超过有效期限的估价报告所确定的拍卖底价并未对佳铸太阳能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对佳铸太阳能公司要求常熟市人民法院承担经济损失890.72万元的赔偿请求应不予支持。本院驳回佳铸太阳能公司的赔偿请求。佳铸太阳能公司不服本院赔偿委员会的上述决定,曾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了(2013)苏法委赔监字第006号决定。后佳铸太阳能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以(2013)赔监字第138号函要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佳铸太阳能公司提出的申诉请求进行审查并依法处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4)苏法委赔监字第001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该通知书认为:佳铸太阳能公司申诉中提出的问题,主要涉及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拍卖行为的效力问题。拍卖行为是否有效,不仅仅涉及到执行行为是否违法的问题,还涉及到拍卖标的与拍卖款如何处理、被拍卖标的是否需要回复到拍卖前状态、已经执行完毕的案件是否需要恢复执行,同时还涉及到执行案件当事人以及拍卖买受人的权益保护问题,所有这些问题都无法在国家赔偿程序中得到解决。因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8日作出的(2013)苏法委赔监字第006号决定书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赋予了被执行人若干救济渠道及措施,你公司的国家赔偿请求应当通过执行监督途径加以解决。在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13)赔监字第138号函后,赔偿委员会又对前述案件进行了全面认真的复查与研究,认为佳铸太阳能公司申诉提出的理由在前述案件原审理程序中均做过审理,(2013)苏法委赔监字第006号决定中提出的处理意见以及作出的结论并无不当。……综上,对佳铸太阳能公司的赔偿申诉,该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原审法院再查明:苏州泰岳玻璃公司于2008年12月20日设立,注册资本1500万元,股东为天津泰岳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学通。2013年10月24日天津泰岳玻璃有限公司将股份转让给谷某某和樊越军,谷某某出资额1200万元,樊越军出资额300万元。法定代表人樊越军。上述事实,有拍卖委托书、(2011)苏中法委赔字第002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工商信息、股权转让协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回申诉通知书、当事人的陈述及原审法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原审法院认为,佳铸太阳能公司起诉和立案的案由均是拍卖合同纠纷,实际所涉及的拍卖行为是常熟市人民法院在(2007)熟民一初字第3371号江苏环湖宏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佳铸太阳能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案件中的执行措施,对佳铸太阳能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和厂房等地上附着物委托苏州天益拍卖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拍卖行有限公司、苏州浩天拍卖有限公司进行联合拍卖,拍卖合同的委托人是常熟市人民法院,受托人是苏州天益拍卖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拍卖行有限公司、苏州浩天拍卖有限公司,在拍卖过程中竞买成交人是苏州泰岳太阳能玻璃有限公司,在佳铸太阳能公司、苏州泰岳玻璃公司之间不存在拍卖法上的民事拍卖法律关系,即使存在对原所有权人的利益损害也应由国家赔偿解决。而佳铸太阳能公司已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过国家赔偿,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查后已驳回佳铸太阳能公司的赔偿请求,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已驳回了佳铸太阳能公司的申诉。在此情况下佳铸太阳能公司以拍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纠纷,且即使作为国家赔偿也属于一案不二诉原则,不应再进行审理,佳铸太阳能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常熟佳铸太阳能电池有限公司的起诉。上诉人佳铸太阳能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法院以佳铸太阳能公司起诉和立案的案由为拍卖合同纠纷为由驳回佳铸太阳能公司起诉,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法院立案的案由属于立案庭编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可以因自身立案庭所定案由裁定驳回起诉。2、佳铸太阳能公司起诉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在立案后和庭审中进行了变更,将诉讼请求明确为“判令苏州泰岳玻璃公司赔偿因违反《拍卖法》规定而给佳铸太阳能公司造成的损失400万元”,起诉理由明确为苏州泰岳玻璃公司因在拍卖中存在过错和违反拍卖法规定而导致佳铸太阳能公司财产最终拍卖价格低于市场评估价进而损害了佳铸太阳能公司的利益。上述两点可以明确原审裁定据以驳回起诉的理由明显不成立。3、原审法院认定拍卖错误应当由国家赔偿解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明确,如果法院在拍卖过程中存在过错,可以通过执行监督程序纠正错误,由此可见,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4、佳铸太阳能公司通过监督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通过本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无冲突,常熟市人民法院在拍卖佳铸太阳能公司土地厂房过程中存在过错,但本案中佳铸太阳能公司以苏州泰岳玻璃公司恶意与他人串通、违反拍卖法规定,主观存在过错,造成拍卖价格低于市场评估价格,损害了佳铸太阳能公司权益为诉讼理由,两者并不冲突。5、原审法院审判程序有意偏袒苏州泰岳玻璃公司,对于佳铸太阳能公司提出向银行进行调查的申请未予准许,原审法院裁定理由是“没有民事诉讼关系”,这个认定本来在立案时就可以告知,原审法院通过三次开庭后才得出此结论,显然是故意拖延时间,损害佳铸太阳能公司的合法利益。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被上诉人苏州泰岳玻璃公司答辩称:在拍卖过程中,苏州泰岳玻璃公司没有过错,也没有恶意串通,同时佳铸太阳能公司起诉对象错误,应当提起国家赔偿,不应当向苏州泰岳玻璃公司主张任何权利。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认为没有异议,本院对无异议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2日作出(2008)熟民一执字第0181-3号《民事裁定书》,确认了“2009年5月6日,苏州泰岳玻璃公司以最高价竞得(佳铸太阳能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2014年6月1日,佳铸太阳能公司在原审庭审中明确:因拍卖标的物时,苏州泰岳玻璃公司与另一竞拍人恶意串通而导致拍卖无效,苏州泰岳玻璃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佳铸太阳能公司主张苏州泰岳玻璃公司违反《拍卖法》规定致其受损的情形,发生于常熟市人民法院对该院(2007)熟民一初字第337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中,常熟市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拍卖被执行人佳铸太阳能公司财产的过程中,佳铸太阳能公司要求苏州泰岳玻璃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以主张拍卖无效为前提,根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拍卖机构是接受法院的司法委托而进行拍卖,法院对拍卖活动有监督和确认的权利,常熟市人民法院在2009年5月12日作出(2008)熟民一执字第0181-3号《民事裁定书》是对涉案拍卖效力的确定,佳铸太阳能公司在本案中所提出的权利受损的主张,其实质是对常熟市人民法院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不属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因此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综上,原审法院驳回佳铸太阳能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岚代理审判员  李晓琼代理审判员  高小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柳静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