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周商初字第0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傲途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与昆山吉山会津塑料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傲途电梯(苏州)有限公司,昆山吉山会津塑料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周商初字第0343号原告傲途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万安路376号,组织机构代码69676253-9。法定代表人孟云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振华,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吉山会津塑料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千灯镇华涛路350号,组织机构代码68784669-3。法定代表人李同裕,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傲途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吉山会津塑料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建勋独任审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傲途电梯(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建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邵振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