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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葫民终字第01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谭广学与原审被告赵丰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广学,赵丰春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葫民终字第012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谭广学。委托代理人周振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丰春。委托代理人陈忠瑞。原审原告谭广学与原审被告赵丰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4)兴民三初字第00753号民事判决,谭广学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谭广学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振华、被上诉人赵丰春的委托代理人陈忠瑞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二审期间,谭广学提供了兴城市城东街道办事处韩家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一份书面材料,证明涉案房屋坐落在村民集体土地上。而经本院审查,双方当事人均为城镇居民,因此,如涉案房屋确实坐落在村民集体土地上,则依据《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政策之规定,应认定涉案合同无效。另外,2015年1月14日赵丰春提交由谭广学于2013年8月25日出具的书面借条一份,载明谭广学欠赵丰春40万元,此款与双方的房屋买卖行为是否有关?重审时请将以上事实予以查清,以便准确适用法律,妥善解决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兴城市人民法院(2014)兴民三初字第0075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兴城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朱俊芬审判员  牛广兴审判员  冯 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岳欣彤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搜索“”